通化市城市綠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更加適宜居住的北方山水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住建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吉林省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任何人都應當愛護城市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有權制止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局是全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 城市綠化建設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各項建設工程,應當安排一定的綠化用地,其所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為: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單位附屬綠地面積占單位總用地面積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污染的單位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低于50米的防護林帶。
(三)城市商業區的大中型商業、服務業設施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市區干道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條 各單位和居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于第六條規定的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綠化,不得閑置。
第八條 各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
第九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細則第六條規定,審核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未達到標準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按所缺綠化用地面積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繳城市異地綠化補償費(異地綠化補償費按110元/平方米標準征收)。
第十條 城市綠化建設同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位置,應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綠化專業單位進行綠化建設和管理維護,應當兼顧市政公用設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敷設通信、輸電電纜和燃氣、熱力、給水、排水管線等市政公用設施,影響城市綠化的,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城市的公園綠地、附屬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須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須按照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施工。綠化工程竣工后,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各類建設工程配套的綠化工程須與建設工程同步規劃、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四條 園林綠化企業三級和三級以下資質須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行業的市場管理,嚴格查處無證施工和越級施工行為。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設,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總面積不得少于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建設實行以植物造景為主,以建筑造景為輔的原則。喬、灌、花、草及落葉、常綠合理配置,品種豐富。
第三章 城市綠化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并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園綠地、防護林帶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兩側的綠化及其管理維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
(二)居住區綠化及其管理維護,由房產產權、建設單位或者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用地范圍內及門前責任地段和自有生活區的綠化及其管理維護。
第十八條 保護樹木所有者和管理維護者的合法權益。樹木所有權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綠化、林業、公路、水利、鐵路等部門在規定的用地范圍內種植和管理維護的樹木,分別歸該部門所有。
(二)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在其用地范圍內種植和管理維護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三)居住區的樹木,由房屋管理部門種植和管理維護的,歸房屋管理部門所有;由社區種植和管理維護的,歸社區所有。
(四)在私有房屋庭院內由產權所有人自種的樹木,歸產權所有人所有。
第十九條 凡城市居民,男11—60周歲,女11—55周歲,每人每年應當義務植樹3—5株或完成一個工作日的育苗、管護及其他綠化任務,病殘者除外。對11—17周歲的青少年,應當就近安排其力所能及的綠化勞動。
第二十條 對古樹名木應當嚴格保護和管理,禁止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損害行為。因特殊情況必須砍伐或者移植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確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須按下列規定審查批準,領取準伐證或者準移證后方可進行。
(一)砍伐或者移植市區內樹木50株以下的,須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砍伐或者移植市區內樹木50株以上的,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社會團體參加聽證會進行論證,并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及備案。
第二十二條 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以及建設工程需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由綠化專業部門或者在其指導下進行施工。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和其他公用設施安全時,其主管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應及時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樹木,樹木所有單位(者)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進行砍伐、更新,所需費用由樹木所有單位(者)承擔。
(一)發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嚴重傾斜,妨礙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安全的;
(三)樹齡已達到更新期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砍伐或者更新的。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 嚴格控制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確需臨時占用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
因臨時占用城市綠地造成花草、樹木損失的,由占用單位依法賠償。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公園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向公園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園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樹木、花草病蟲害防治,實行誰管轄、誰防治的責任制度。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
第二十九條 城市綠化引進苗木、花卉、種子必須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不符合檢疫標準的不得引進。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新建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未達到本細則第六條規定標準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所缺綠地面積收取城市異地綠化補償費(收取標準見第九條)。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年滿18周歲的居民無故未完成全民義務植樹任務的,所在單位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完成;對單位逾期仍未完成全民義務植樹任務的,除收取綠化費外,要追究領導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其他規定或引發爭議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規定的各項收費,應當上繳同級財政,專款專用,用于城市綠化建設。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根據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城市綠化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通化市城市綠化管理實施細則》(通市政發〔1994〕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