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成本的監督管理,規范建設項目定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項目成本,確保建設項目的質量和安全,有效維護項目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設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遼寧省建設項目成本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造價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的日常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不得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濫用權力,限制會員開展合法的商業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第二章 價格基礎和價格信息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以下內容:
(一)估算指標、估算指標;
(二)預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費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費用定額及標準;
(三)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預算、指導和市場價格;
(四)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五)工程造價信息;
(六)國家和省發布的計價辦法;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第七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地發布以下價格信息:
(一)人工、材料(設備)及施工機械臺班價格信息;
(二)價格指數;
(三)招標工程中標價格相對于招標控制價格的平均下降率;
(四)典型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
價格信息是編制成本文件和確定招標控制價格的依據,作為勞動力和材料價格差異調整的參考。
第八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為工程造價、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三章 確定和控制工程造價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按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按建設工程全過程、分階段合理編制確定。
建設工程造價控制應遵循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控制設計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
第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參照投資估算指標等相關估價依據,參照建設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并按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或批準。
(2)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編制設計概算。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的控制下,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等相關估價依據編制,并按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或批準。
(3)施工圖預算應在施工工程施工階段編制。施工圖預算應在設計概算范圍內,由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或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批準的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工程定額、計價規范等相關計價依據編制確定。
(4)建設項目結算應由承包人或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發包人和承包人認可的有效文件編制,如建設項目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等,經發包人或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后確定。
(五)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編制。
對于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和工程竣工決算。
國有基金投資項目和政府基金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可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或定額計價,但同一工程造價計價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價方法。
第十二條 以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方法,由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造價計價依據協商確定。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以招標方式承包的,應當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由建設單位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第十四條 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圖、施工組織設計、企業慮市場價格風險,獨立確定投標報價,但不得低于建設項目成本。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應當單獨列入工程總價,并按照規定的標準計算,不得列入招標投標的競爭性費用:
(一)建設工程排污費;
(二)社會保障費;
(三)住房公積金;
(四)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五)安全文明施工費;
(六)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費用。
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中的企業管理費。
第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簽訂其他協議,背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施工過程中簽訂的補充協議應符合主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施工合同應明確施工工期、質量、價格、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副本提交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約定的工期、質量、價格等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提交變更內容備案。
備案的施工合同是工程結算和審核的最終依據。
雙方代表、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簽署施工合同內容調整涉及成本計價的現場簽證。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三)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人提出,并在提出之日起約定期限內與承包人協商;
(4)發包人未與承包人協商或未與承包人達成協議的,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5)發包人應在協商期滿后約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以認為約定期限為28天。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計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審計意見后一個月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確認后,應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自竣工結算完成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結算文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執業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或者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企業或者未取得注冊執業證書、資格證書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一條 從事造價咨詢業務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加蓋企業名稱、資質等級、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建設工程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擔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提交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變更、轉售、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3)接受招標人、投標人或兩名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項目的成本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降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讓其承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工程顧問執業印章或專用印章;
(七)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違反客觀、公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造價執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擔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六)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七)變更、轉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登記證或者執業印章;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在我市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外地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受到投訴、處理、行政處罰的,應當作為不良記錄記錄在其信用檔案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依法查閱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
(二)同一項目成本計價中同時采用兩種計價方法。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過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取得注冊執業證書、資格證書的,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轉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二)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超過資質等級的;
(3)同時接受招標人、投標人或兩名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項目的成本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降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讓其承擔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工程顧問執業印章或者專用印章的;
(七)違反客觀、公正、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義務的;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擔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
(六)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七)變更、轉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登記證或者執業印章的。
第三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期間,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入工程造價的全部費用。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是指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計價依據、程序和方法計算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