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臺了詳細的標準 破壞傳統村莊最高罰20萬元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了《江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和《江西省民用建筑節能促進綠色建筑發展辦法》行政處罰細化標準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權,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細化標準保護傳統村落
根據《江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特征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難以恢復;占用園林綠地、河湖水域、塔橋亭、堤壩涵洞、道路等,造成嚴重后果,退出后難以恢復;建設、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工廠、倉庫,限期拆除,但12個月內未拆除。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將對單位處以1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但通過努力或退出活動可以恢復或大部分恢復,單位罰款10萬元以上16萬元,個人罰款1萬元至1.5萬元。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設置、移動、修改或損壞標志,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不符合節能標準的,可以吊銷資質證書
根據《江西省民用建筑節能促進綠色建筑發展辦法》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建設單位使用技術、技術、材料、設備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設計,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格等級或者吊銷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工程出具竣工驗收報告的,處民用建筑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向買方明確商品房能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溫工程保修期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1%至2%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應當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文本/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