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文物調查勘探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黑龍江省文物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文物調查勘探管理規定》及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利、交通、農業等工程建設涉及文物調查、勘探和文物調查、勘探管理工作,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文物調查、勘探,是指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建的調查勘探機構,為了解文物遺存的性質、結構、面積等基本情況而進行的地面踏查和地下鉆探等活動。
第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物調查、勘探工作的領導,協調所屬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調查、勘探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接受市文物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計劃、建設、國土資源、水務、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文物調查、勘探工作。
第五條 文物調查、勘探的范圍包括:
(一)黑河市行政區內黑龍江、嫩江、通肯河沿岸二級臺地外緣線以內;公別拉、法別拉、遜別拉、庫爾濱、沾河、南北河、科洛河、訥謨爾、烏裕爾等河流兩岸二級臺地外緣線以內;其它河流交匯處兩岸二級臺地內。
(二)以登記的文物遺跡點周圍500米內;縣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
(三)有戰爭遺跡和少數民族活動遺跡的區域。
(四)在建設施工中已發現文物或已發現有埋藏文物表征的區域。
(五)向國外及香港、澳門、臺灣轉讓出租的土地或與其合作合資開發的土地。
第六條 文物調查、勘探由市文物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分級審批:
(一)市、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工程;占地面積1平方公里以上建設項目的文物調查、勘探,由市文物管理委員會審批。
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歷史文化名城(鎮)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市文物管理委員會審核后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其他建設項目的文物調查、勘探,由各縣(市)區文物管理部門審批,同時報市文物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黑龍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黑河分所負責全市文物調查、勘探的具體工作。
黑龍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黑河分所依法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和破壞。
第八條 按本規定應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進行工程建設前期準備工作時,及時通知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并與黑河考古分所就文物調查、勘探的工期和文物安全等有關事宜簽署合同。同時抄報當地建設、規劃部門備案。
第九條 文物調查、勘探完成后沒有發現文物的,調查勘探機構應當及時將文物調查、勘探結果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由建設單位到批準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文物調查勘探工程竣工通知書》,并到當地建設、規劃等部門備案。
第十條 文物調查、勘探發現文物的,調查勘探機構應當及時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與建設單位協商,共同采取相應措施保護文物。
進行考古發掘、文物搬遷、就地保護或調整占地避開文物遺存等文物保護工程,按省政府要求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一條 屬本規定第五條(一)、(二)、(三)、(五)項規定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持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文物調查勘探工程竣工通知書》或《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通知書》,方可向建設、國土資源、水務、交通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未取得《文物調查勘探工程竣工通知書》或《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通知書》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
第十二條 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或發現可能埋藏文物的表征,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工,保護好現場,并報告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省文物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文物調查、勘探,應當到城市規劃部門了解相應地段的地下設施情況,并征得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 配合建設項目(含向國外及香港、澳門、臺灣轉讓出租土地或與其合作合資開發土地)進行的文物調查、勘探以及進行保護工程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工程預算,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支付給文物調查、勘探及進行保護工程的機構。
在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范圍內,農村村民自籌資金修建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項目及村民動土50厘米以上深度的工程項目,需要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的,其經費由自籌資金中列支或由村民提供勞務進行調查、勘探。
第十五條 對在配合建設工程的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和建設施工過程中保護文物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及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并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并沒收其非法所得和文物資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文物調查勘探工程竣工通知書》或《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通知書》而擅自施工,或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文物所在縣(市)區文物管理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本規定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對造成文物破壞的,處2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十八條 建設、國土資源、水務、交通及其它有關部門在建設單位未取得《文物調查勘探工程竣工通知書》或《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通知書》的情況下批準施工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規定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黑河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