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一、凡經營文物的單位,都要堅決貫徹執行國家關于保護文物的政策法令,堅持禁止珍貴文物出口,控制一般文物出口和“少出高匯,細水長流”的方針。
二、本市一切傳世文物(包括舊工藝品),統由市文化局所屬的文物公司組織收購(博物館可根據需要,征集具有館藏價值的文物)。為便于收集社會上的流散文物,市文化局亦可通過商業、供銷等部門在市區和郊區、縣設點代購。各代購點要嚴格履行協議,使用專用發貨票,只能收購,不準自銷;對違反協議的,要立即停止其代購業務,并追究責任。
對不屬于文物范圍的珠、寶、翠、鉆,由外貿部門統一收購。
三、市文物公司收購的文物,除提供給博物館收藏外,經過鑒定,凡可以作為文物商品銷售的,由文物公司的門市部和天津市友誼商店經營對外零銷。文物公司要根據貨源情況,向外貿部門提供那些目前國內存量較大、價值一般的文物商品,組織出口。
四、未經市文化局批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經營文物購銷業務;對私自經營文物購銷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給予警告或者罰款處理,并沒收其非法所得(或沒收其非法經營的文物),觸及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凡經市文化局同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經銷文物和古舊圖書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報驗手續。未經鑒定和鈐印火漆標志的文物,一律不準出售。
經市文化局同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貿易信托公司所屬的經營外國舊工藝品的專點,要嚴格執行有關其經營范圍的規定,不得擴大。商品上柜前,須經天津市文物出口鑒定組鑒定。對鑒選出的屬于文物類型的商品,應移交市文物公司經營。
六、本市各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外賓服務部(包括小賣部),只準經營文物復制品、仿制品、印刷品和紀念品,不得出售文物。
七、經市文化局同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對外零銷文物的單位,在確定文物零售價格時,要以國家文物局統一制定的外銷價格表為基礎,與其保持平衡。外貿部門和國內零銷部門之間在銷售價格的掌握上,要相互協商,銜接一致。
八、個人攜帶文物出境或托運、郵運文物出口,均按海關總署和國家文物局一九八二年三月關于加強文物出口監管的公告的規定辦理。由攜運人向海關申報,海關開具文物鑒定聯系單,經市文物出口鑒定組鑒定,鈐印火漆標志,并開具文物出口證明書,或憑文物公司、友誼商店加蓋“外匯購買”章的文物銷售發貨票,方準放行。
凡未申報或偽報物品名稱及規格者,均按走私論處。
九、凡新生產的仿制文物和文物復制品,在生產時必須制作暗記。有關經營單位,在向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出售仿制文物和文物復制品時,須將物品的名稱、質地、紋飾、顏色、尺寸和生產年代詳細寫在發貨票上,并加蓋復制品或仿制品的戳記。海關憑發貨票查驗放行。
十、嚴禁文物非法倒賣和黑市交易,違者由工商管理、公安部門嚴肅處理,并依法取締個體文物商販。
圖謀走私珍貴文物出口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的有關條款處理。
十一、出土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非法占有、饋贈和買賣。凡進行走私、盜賣、倒賣、隱匿、侵吞出土文物等非法活動的,一經發現,沒收其全部文物,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二、凡市文物出口鑒定組鑒選出的不能出口的珍貴文物,統由市文物管理處征收或價購,移交博物館收藏。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收留。
海關、公安、財稅、工商行政部門罰沒收繳的重要文物,應當移交給市文化局。屬于一般文物商品,由文物公司按現行收購價格收購。
十三、對于積極執行本規定,在報告出土文物線索、稽查和揭發走私、盜賣、倒賣文物及隱匿、侵吞出土文物等違法活動方面作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文化局酌情給予獎勵。
十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