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河南省實施》,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確保城鄉規劃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并在規劃區域內開展各項建設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制度規劃、縣(市)村鎮制度規劃、城市規劃、城鎮規劃、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制度規劃包括城市制度規劃和區域城市制度規劃。城市規劃和城鎮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和建設性的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于城鄉發展和建設需要,城市、鎮、村的建成區和規劃控制區。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吉利區、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發展總體規劃的需要劃定。
本條例所稱建設,是指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道等工程的建設。
第三條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機構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為同級人民政府的規劃決策提供參考。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專家咨詢制度。專家和公眾應當聽取城鄉規劃制定、修訂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
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承擔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第六條統一管理城鄉規劃。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村,分別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管理。
城市規劃新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園區等區域應納入城市規劃和城鎮規劃的統一管理。
第二章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城市體系規劃,指導區域城市體系規劃、縣(市)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指導縣級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
縣(市)域村鎮制度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村體系規劃應包括:縣(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布局、縣(市)空間控制、鄉(鎮)、村空間布局、人口土地規模控制、資源優化配置、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洛陽市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批準。
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級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吉利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吉利區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和未設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其他城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其中,城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轄區內的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城市所屬鄉(鎮)、村的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屬于鄉(鎮)的村莊規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規劃、村規劃內容應包括:規劃區、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建設用地布局、建設要求、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具體安排。鄉鎮規劃還應包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安排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的配置,對詳細控制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要求。
第十一條市、縣(市)、吉利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交通、水利、電力、天然氣、通信、給排水、環境保護、人民防空、消防、熱力、衛生、園林綠地等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組織洛陽市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規劃,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歷史文化名城、名村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鎮總體規劃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致。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名村保護規劃。
第十四條市城市制度規劃、縣(市)村鎮制度規劃、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組織的總體規劃,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成員的審議意見應當提交同級人民政府進行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鄉鎮規劃提交審批前,應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提交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批準。
組織編制機關提交批準市城市體系規劃、縣(市)村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并根據審議意見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員或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修改規劃。
第十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詳細的城市控制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市)人民政府所在鎮的詳細控制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其他城鎮的詳細控制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根據城鎮的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城鎮的詳細控制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控制性詳細規劃必須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并將土地利用性質、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文物保護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六條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不得編制城鎮規劃、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在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由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組織。
第十七條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主要街區、重要景觀區、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兩側、大型公共服務設施、重要交通設施、園林綠地、廣場周邊等重要地塊的建設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另行確定和公布重要地塊的具體范圍。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的詳細建設規劃。
第十八條城鄉規劃提交審批前,組織機關應當依法公布城鄉規劃草案,并通過論證、聽證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天。
經依法批準的城市城市體系規劃、縣(市)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依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修改和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程序:修改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
(一)組織專家論證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必要時組織聽證;
(三)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議,附論證、公示等有關材料,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二十條經依法批準的詳細控制計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機關可以依照法定權限進行修改:
(一)由于總體規劃的變化,對城市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
(二)需要修改涉及公共利益的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或者重點項目的建設;
(三)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難以滿足城市發展需要,不具備更新條件;
(四)其他經評估確需修改計劃的。
第二十一條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修改控制詳細規劃:
(一)組織專題論證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必要性;
(二)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或者以其他形式征求規劃區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組織聽證;
(3)提出修改詳細控制計劃的建議,并向原審批機關提交專項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修改計劃;
(4)修改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和批準。審批材料應附規劃區域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依法批準的建設性詳細規劃不得隨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法定權限進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不能按照建設性詳細規劃進行建設;
(二)因文物保護、地質災害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原因,不能按照詳細的建設規劃進行建設;
(三)其他經評估確需修改計劃的。
根據前款規定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建設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體規劃的修改原因和草案。宣傳時間不得少于7天,并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各類城鄉規劃修訂后,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本條例規定的辦法和程序報批,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批準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發布選址意見。
經審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發布建設項目選址意見;認為不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
第二十五條選址意見的審批,按照建設項目的審批權限進行分級管理。國家、省批準、批準、備案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市、縣(市)、吉利區批準、批準的建設項目,由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城鎮規劃區內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符合規劃要求的,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書面說明原因。
第二十七條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自取得之日起計算。取得選址意見的建設單位在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項目的批準和批準文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在有效期內未取得土地使用的有關所有權證明文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天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決定,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未申請延期或者核發機關決定不延期的,選址意見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期滿后無效。
第二十八條城鄉規劃部門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不得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符合規劃要求的,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書面說明原因。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不得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確定的規劃條件。
第四章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依法向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頒發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
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頒發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頒發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并書面說明原因。
第三十條居民在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改建私人住房的,應當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并向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后12個月內未開工建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決定。經批準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未提出延期申請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決定不延期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期滿后無效。
第三十二條在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已納入近期建設或者改造計劃的集體所有土地,不得新建、擴建建筑。企業、公益事業、公共服務設施、住宅建設未納入近期建設或改造計劃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無條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三條城鎮規劃區確需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
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護的臨時建設,不得批準。
臨時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不得作為房屋產權登記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臨時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有效期屆滿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無條件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清理場地。確需延期使用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天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使用手續,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因城鄉規劃實施需要提前收回臨時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清理場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三十五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建造新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確定保護的傳統街區和傳統建筑的建設控制區,新建、擴建、重建、重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形式、高度、體積和色調必須與受保護對象的環境特征相協調。
第三十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公布的建設項目,在頒發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社會公布總平面圖、主要立面圖或者效果圖、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建筑后退道路紅線和土地邊界以及與周邊建筑的距離。其中,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現場的顯著位置公布。宣傳期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七條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頒發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公告牌,公布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附圖,直至建設項目規劃驗證完成。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不符合規劃的,不予批準。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圖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不一致的,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不得為建設工程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或者開工手續。
房屋預售許可證申請內容與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不一致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手續。
第三十九條利用公共開放空間和地下空間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專項空間規劃,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手續;涉及軍事、文物保護、人民防空、市政基礎設施、河流、環境保護的建設項目,也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利用公共開放空間的建設項目和地下建設項目,應當在空間規劃中確定的層次空間進行建設,其他層次的空間不得占用。
第四十條城市新建道路,地下管道或者預埋管套等設施應當按照管道規劃的綜合段埋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紅線內的城市管道路徑。
附屬道路建設的地下管道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同步鋪設;有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地下公共管道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已建成地下公共管道溝的道路,不得申請同類道路管道工程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
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城市道路、管道等公共工程建設不得改變方向、方向和埋深。現有的地上管道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時間順序進行改造。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區臨時建設的施工設施和原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前拆除。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周期內按照規劃同步完成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分期領取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各類配套設施的建設順序,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期完成。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規劃核實申請:
(一)現狀竣工圖及成果報告;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現場驗證,并頒發建設項目規劃驗證證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頒發驗證證書,并書面說明原因。
未經規劃核實或者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許可證內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備案手續,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資料。
第五章農村建設規劃管理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
(二)建設工程批準文件;
(三)現狀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筑工程設計方案;
(五)現狀地形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規劃要求的,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規劃區進行住宅建設,村民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身份證、戶籍簿、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建設圖紙等材料,并按照鄉、村規劃頒發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原宅基地關規定,在鄉、村規劃區使用原宅基地、空閑地進行住宅建設。
第四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自取得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未申請土地審批手續的,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無效。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向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六條城市村民住宅建設,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鼓勵按照國家規定建設村民住宅區,嚴格控制單戶住宅建設。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批準已建成的村民住宅改造。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及附件。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修訂的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第四十九條市、縣(市)、吉利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五十條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依法采取有關措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書。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妨礙或者阻礙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布經批準的詳細施工規劃和施工工程設計方案總體規劃,并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執法人員有權進入施工現場進行調查、收集資料、組織勘察,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有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三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任何規劃手續,直至行政處罰完成。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需要其他有關部門協助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建議、查詢、報告和指控,并受法律保護。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關執法部門、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對違法建設的報告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依法核實、處理,公開核實處理結果;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通知舉報人或者控告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知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控制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選址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3)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選址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在收到報告后不予查處或者處理;
(五)同意修改建設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前未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六條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規劃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應當降低資格等級或者吊銷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資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的;
(二)承包城鄉規劃編制超出資質等級許可范圍的;
(三)違反國家、省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
(四)以欺騙手段取得城鄉規劃編制資格證書的。
第五十八條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但未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糾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項目成本5%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不能采取糾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市、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沒收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沒收處罰決定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
依法沒收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移交同級財政部門登記;有關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條未依法取得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臨時建設項目成本兩倍以下的罰款:
(一)臨時建設未經批準;
(二)未按批準內容臨時建設的;
(三)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
第六十二條設計單位未按照城鄉規劃或者規劃條件設計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行業標準費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騙取規劃許可證的,經核實,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撤銷許可證,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書面責令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暫時扣留施工設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遷改正的決定后,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告后60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拆遷措施。
第六十五條非法建設項目不能確定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共媒體和非法建設現場的公告,通知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接受處理,公告時間不少于30天。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仍不能確定公告期屆滿的,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拆除或者沒收。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已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屋產權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撤銷登記。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未建制鎮的工礦區、農場、林場、水庫、駐軍等區域,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1992年10月9日,洛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批準,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批準。2006年9月19日,洛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修訂的《洛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同時廢止,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