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保護措施的分類和實施標準
保護措施包括維護和監測、加固、維修、保護設施建設、遷移和環境改善。所有技術措施應在實施前完成項目審批程序,并進行專項設計。所有的技術和管理措施都應記錄在文件中。文物古跡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出版相關的勘察、研究、監測和工程報告。
一、維護和監控:它是保護文物和歷史遺跡的基礎。監測是了解文物和歷史遺跡褪色過程中及時發現文物和歷史遺跡安全風險的基本方法。資金由文物和歷史遺跡管理部門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資金預算。
監測檢查記錄包括:
1.儀器監測記錄和可能變形、開裂、位移和損壞的日常觀察記錄;
2.定期檢測消防、防雷、防洪、固坡等安全設施的記錄;
3.記錄旅游活動等社會因素對文物和環境的影響;
4.環境質量監測記錄。
作為日常工作,維護通常不需要委托專業機構編制專項設計,但應制定維護程序,說明維護的基本操作內容和要求,以免不當操作對文物和歷史遺跡造成損害。
二,加固:它是針對無法解決的保護問題采取的措施,如灌漿、勾縫或增強結構強度,以避免文物歷史遺跡的結構或部分褪色和損壞。根據評價,消除文物歷史遺跡結構的隱患,確保物遺址本體。
應標記和解釋非臨時加固措施,以避免誤解游客對文物和歷史遺跡的理解。加固必須盡可能小地控制對文物和歷史遺跡的影響。
表面噴涂保護材料時,損壞部位應注入補強材料,應遵循以下原則:
1.由于此類材料的配方和工藝經常更新,需要保護的部件和材料復雜,應比較各種方案,特別是充分考慮不利于保護文物的原始狀態;
2.所有保護和加固材料和施工方法必須先在實驗室進行試驗,取得可行結果后,才能在受保護的物體上進行局部中間試驗。中間試驗的結果至少需要一年時間才能擴大范圍;
3.應有相應的科學檢測和階段監測報告。
文物古跡本身或環境突發嚴重危險時,應注意可逆措施,以便在危險緩解后采取進一步的加固和修復措施。
三,修繕:包括現狀修復和重點修復。現狀修復主要是規則的閃光、坍塌、混亂和修復損壞部分,清除被評估為不當的添加劑。修復過程中應有詳細的文件記錄,并可識別補充部分。重點修復包括恢復文物和歷史遺跡結構的穩定狀態、損壞部分、主要缺失部分等。
對于傳統的木結構文物,應仔細使用所有的解體修復方法。解體后修復的文物和歷史遺跡應充分消除隱患。修復工程應盡可能保存各時期有價值的結構、部件和痕跡。修復應有充分的基礎。只有在不拆除的情況下,才能允許拆除附屬文物,并在修復后根據原狀進行恢復。
現狀修復和重點修復工程的目的是消除結構危險,修復損壞的部件,恢復文物原狀,并遵循以下原則:
1.盡量保留原始部件。損壞的部件仍然可以在不更換新部件的情況下修復。對于歷史悠久、工藝稀有、價值特殊的部件,只允許加固或進行必要的維修,不得更換;
2.允許增加少量部件,以改善原結構存在或歷史干預造成的不安全因素;
3.修復不得以追求新鮮華麗為目的重新裝飾彩繪;對于時代特色鮮明、風格稀有的彩畫,只能進行保護;
4.所有有利于文物保護的技術和材料都可以在嚴格試驗和評價的基礎上使用,但必須保留具有特殊價值的傳統工藝和材料。
現狀改造包括兩種工程:一種是將危險的結構和部件恢復到原來的穩定和安全狀態,另一種是去除現代增加的建筑和無保留價值的混亂部件。現狀改造應遵循以下原則:
1.在不干擾整體結構的前提下,將扭曲、坍塌、混亂的部件恢復到原狀,拆除現代添加的無價值部件;
2.在恢復原有的安全穩定狀態時,可修復并添加少量損壞的部件,但不得大量更換舊部件或添加新部件;
3.傳統技術應優先修復;
4.在不追求風格和風格的一致性的情況下,盡可能多地保留每個時期的有價值遺跡;
重點修復工程對物理遺跡干預最多,必須進行嚴格的勘察設計,認真對待現狀中保留的歷史信息,嚴格按照程序進行論證和審批,遵循以下原則:
1.盡量避免使用所有的解體方法,并提倡使用其他工程措施來實現整體結構的安全和穩定性。當主要結構嚴重變形,主要部件嚴重損壞,非解體不能恢復完全穩定時,可以局部或全部解體。解體修復后,應排除所有不安全因素,確保修復時間長;
2.允許增加加固結構,使用加固材料更換損壞的部件。新增結構應放置在隱蔽部位,更換部件應有年齡標志;
3.原則上應保留不同時期遺留的痕跡和部件;如果不能完全保留,最有價值的部分的基礎上保護最有價值的部分,其他去除部分必須保留標本并記錄在檔案中;
4.修復可適當恢復缺失部分的原狀。恢復原狀必須以現有無爭議的相應同類實物為基礎,不僅要根據文獻記載進行推測性恢復。對于少數完全缺失的部件,經專家批準,允許在同一時代、同一類型、同一地區恢復,并使用與原部件相同類型的材料。但必須添加年齡標志。雕刻、泥塑、壁畫、珍稀彩畫等缺陷藝術品,只能保護現狀,使其不再繼續損壞,無需恢復完整;
5.作為文物古跡,在整體完整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建筑群的整體完整性,可以考慮恢復建筑群整體格局的方案。但是,必須保護作為文物本體的相關建筑遺跡,如基址,不得改變或損壞。相關方案必須經專家委員會論證,并經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
四、建設保護性設施:通過額外的保護設施,確保文物和人員的安全,包括設置保護設施、在遺址上建立保護棚蓋、監控室、文物倉庫和必要的設備室。其建設和改造必須盡量減少對文物和環境的影響。
保護性設施應留有一勞永逸的空間,不妨礙更有效的保護和加固工程再次實施,不得改變或損壞受保護的文物和歷史遺跡本體。
在文物古跡外添加的保護結構只能用于保護最危險的部分。稀釋外觀特征,減少對文物古跡原有形象特征的影響。
增加保護結構應遵循以下原則:
1.文物古跡上直接施用的保護結構主要用于緩解近期危險部位,應盡可能簡單可逆;
2.防止洪水、滑坡、沙暴自然災害造成文物古跡破壞的環保工程,應滿足長期安全要求。
建造保護性建筑,應遵循以下原則:
1.在設計和建造保護性建筑時,應把保護功能放在首位;
2.保護性建筑和防護設施不得損壞文物古跡,盡量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3.保護性建筑的形式應簡潔樸素,不應以犧牲保護功能為代價,刻意模仿古代風格;
4.必要時應拆除或更新保護性建筑,不會對文物和歷史遺跡造成損害;
5.在決定建造保護性建筑時,應考慮其長期維護的要求和成本。
消防、安全、防雷設施也屬于防護設施。
五,遷建:這是一個特別批準的個別項目,必須嚴格控制。搬遷必須有充分的理由,不允許僅為旅游而實施此類項目。搬遷必須經專家委員會論證,經法律批準后方可實施。必須取得并保留所有原始信息,并詳細記錄搬遷的整個過程。
遷建工程的復雜性等同于重點修復工程,應遵循以下原則:
1.特別重要的建設工程需要;
2.由于自然環境的變化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在原址難以保護;
3.單獨的實物遺存已經失去了依賴的歷史環境,在原址難以保護;
4.文物古跡本身具有遷移特征。
搬遷新址選擇的環境應盡可能與搬遷前的環境特征相似。搬遷后,必須排除原有的不安全因素,恢復有依據的原始狀態。搬遷應保護各時期的歷史信息,盡量避免更換有價值的部件。搬遷前的數據應顯示在搬遷后的建筑中。搬遷必須是現有的實物。不允許以修復的名義增加古董建筑。
六、環境整治:措施包括:調整、拆除或更換保護區劃中損壞景觀的建筑物,清除可能造成災害的雜物堆積,停止可能影響文物安全的生產和社會活動,防止環境污染對文物造成的損害。綠化應尊重文物和周邊環境的歷史特征,如當地物種,以避免因綠化而損害文物和景觀環境。
以下三個主要因素影響文物古跡的環境質量:
1.自然因素。包括風暴、洪水、地震、水土流失、風蝕、沙塵等。
2.社會因素。包括周邊建設活動、生產活動引起的振動、污水、廢氣污染、交通堵塞、周邊安全條件、雜物堆積等;
3.景觀因素主要是指周圍不和諧的建筑遮擋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