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文物保護管理實施辦法
寶雞市文物保護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文物保護,傳承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陜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文物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規劃、公安、國土資源、水利、交通、工商、城建、旅游、環保、宗教、海關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把文物保護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逐年加大財政對文物保護的投入;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納入體制改革。
第五條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的門票收入和其他事業性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門用于文物保護。
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
第六條縣(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縣(區)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區)人民政府予以登記公布,并報市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制定落實具體保護措施。
第七條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情況設立保護管理機構或指定保護管理人員;縣(區)級文物保護單位也要成立相應的保護機構或指定保護人員。
第八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文物和文物保護單位標志上刻劃、涂畫、張貼;
(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墳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損害文物安全的行為;
(三)存儲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四)修建人造景點和其他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工程。
第九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實施下列文物保護工程,應當制定文物保護工程方案,并履行報批手續:
(一)新建、改建、擴建文物保護設施;
(二)實施修繕、保養文物工程;
(三)鋪設通訊、供電、供水、排水等管線;
(四)設置防火、防雷、防盜設施和修建防洪工程;
(五)其他文物保護的建設工程。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工程方案,按規定逐級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工程方案,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工程方案,征求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分別由市和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前,應當進行考古勘探和環境影響評價,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建設工程的風格、色調和高度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和周邊的自然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在文物保護范圍內,各有關部門在城鄉規劃、審批建設項目、征用土地時,應提前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轄區內文物分布情況和文物保護的需要及時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十二條在進行項目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事先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文物調查或者勘探工作。調查或勘探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投資計劃,經費預算標準,參照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管理辦法》執行。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現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及出土文物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的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文物修繕應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等級,由具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制訂修繕方案,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進行修繕。文物修繕應當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十四條考古發掘中的重要發現和文物工作動態,未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和核實,不得向外公布。
第三章館藏文物
第十五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文物等資源條件和公眾精神文化需求,統籌兼顧,優化配置博物館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布局,合理配置文物資源。鼓勵優先設立填補博物館門類空白和體現行業特性、區域特點的專題性博物館。
第十六條鼓勵博物館通過多渠道籌措資金,改善文物保護、展示條件,促進自身發展。博物館可以通過開展研發相關文化產品,開展專業培訓,科技成果轉讓等形式取得有償服務收入。
第十七條博物館可以通過依法征集、購買、交換、接受捐贈和調撥等方式取得藏品。
第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對收藏的文物進行登帳、鑒定、定級,根據館藏文物的等級,編制藏品編目卡,設置藏品檔案,做到帳、卡、檔健全,物、帳相一致,藏品總帳檔案報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未經省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借用、出租、贈予、調撥和交換國有文物單位收藏文物。
第二十條未經省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得將館藏文物作為文藝演出、拍攝電影、電視及影視活動的道具。
第二十一條文物庫房實行雙人雙鎖管理,非庫房管理工作人員進入庫房,須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對進入庫房人員應進行登記。藏品損毀應在一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離任時,在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館藏文物檔案辦理館藏文物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館藏文物安全負責,各博物館實行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值班管理制度。堅持雙人雙崗、領導帶班、二十四小時輪流值班,并做好值班記錄。
第二十四條公安、海關、工商等部門依法追回的涉案文物,應當在結案后三十日內按規定無償交還失主或移交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文物監管品市場管理
第二十五條嚴禁非法交易文物監管品,堅決取締非法古玩市場和無證攤販。
第二十六條文物、公安、工商和海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監管品市場的管理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盜掘、走私文物的不法行為。
第五章民間收藏文物
第二十七條民間文物收藏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方式取得文物,但不能買賣《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所列舉的文物。
第二十八條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捐贈文物、發現文物上報上交、與文物違法犯罪行為斗爭、追繳文物等在文物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物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關于加強基本建設工程中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寶政辦發[1991]69號)和《寶雞市田野文物保護管理實施辦法》(寶政辦發[1992]174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