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漢魏故城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對漢魏洛陽故城(以下簡稱漢魏故城)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漢魏故城的現狀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漢魏故城,是指東漢、曹魏、西晉、北魏等朝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都城遺址。
第三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是漢魏故城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漢魏故城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漢魏故城的日常保護、管理和研究。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共同做好漢魏故城的保護工作。
偃師市、孟津縣、洛龍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漢魏故城保護協調委員會,由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政府負責人、村民代表組成的漢魏故城保護協調委員會,協助市文物行政部門和漢魏故城保護管理機構依法做好保護工作。
第四條 漢魏故城保護區分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區。
漢魏故城保護范圍,東至偃師市首陽山鎮白村至張村外郭城墻外50米南北一線;西至洛龍區白馬寺鎮齊郭村與分金溝村長分溝西沿南北一線;北至孟津縣平樂鎮上屯村外郭城廢墟北50米東西一線;南至偃師市石莊鎮王格??村南東西邊界樁內的區域。
漢魏故城建設控制區為保護范圍外延200米的帶狀區域。
第五條 漢魏故城保護范圍內發現并確認的重要遺址為:
(一)內城墻。位于翟泉、金村、保駕莊、韓旗屯、寺碑、龍虎灘村之間,現存北、東、西三面,共1.2萬米,寬30米;
(二)宮城。位于金村南部,面積1400米×660米;
(三)東周墓地。位于金村東北城墻內,面積1200米×1000米;
(四)北魏永寧寺。位于龍虎灘村西北,面積301米×212米;
金永城位于翟泉村東北,面積1048米×255米;
(六)太學、辟雍、明堂、靈臺。位于大郊寨、朱格擋、太學村三村,面積1250米×800米;
(7)北魏洛陽大城市和白馬寺遺址。北起內城西垣昌關門外的東西退水運河,南至隴海鐵路南側,東起齊云塔院東墻,西至白馬寺鎮至平樂村,面積1700米×1700米;
(八)租場、牛馬市遺址。南起寺碑村,北至保駕莊,西臨內城東垣,東至寺碑村至保駕莊,面積800米×900米;
(九)東漢刑事墓地。位于西郊村西南部,面積250米×200米;
(十)東漢墓地。位于內城西墻雍門外。 陳屯新村東2500米,面積190米×135米;
(十一)外郭城墻基遺址。
重要遺址應當按照考古發現或者研究成果及時補充。
第六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漢魏故城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區和重要遺址設置保護標志、邊界樁等保護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
第七條 規劃建設、考古發掘、旅游開發、生產生活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遺址所在地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漢魏故城,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漢魏故城遺址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行為。
第八條 漢魏故城保護實行國家保護與社會保護相結合、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漢魏故城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漢魏故城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漢魏故城的保護規劃,納入本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總體規劃。 漢魏故城保護區的其他規劃應符合漢魏故城保護規劃。
第十條 在漢魏故城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進行與漢魏故城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爆破、鉆探、挖掘。確需生產生活設施的,應當符合漢魏故城保護規劃,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在漢魏故城建設控制區進行工程建設時,應確保漢魏故城的安全,不得破壞漢魏故城的環境風貌。建筑物或結構的風格、形式、高度、體積和色調應符合漢魏故城保護規劃的要求。工程設計方案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報有關部門批準。
危害漢魏故城安全、破壞漢魏故城歷史風貌、與漢魏故城保護展示不協調的現有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逐步拆除或者遷移。
第十一條 組織或者個人從事從事文物調查、勘探、考古發掘、學術研究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報漢魏故城保護管理機構備案。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后,應當及時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勘探、發掘、出土文物清單和保護意見。出土文物應當及時移交市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出發。
第十二條 下列行為禁止在漢魏故城重要遺址上:
(一)拍攝有禁止拍攝標志的區域或文物;
(二)在文物建筑、構筑物上涂污、刻畫、攀爬、張貼;
(三)非法傾倒、堆放垃圾、排污、排水;
(四)修建墓地、立碑;
(五)擅自建房建窯;鉆井、挖池、挖洞、挖渠、取土、墾荒等;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害遺址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收集文物;
(八)其他危害遺址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需要在漢魏故城拍攝出版物、影視節目、視頻產品的,拍攝人或者制作人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制定文物保護計劃,落實保護措施,接受漢魏故城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漢魏故城保護資金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并及時撥付。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漢魏故城保護資金應當適當增加。鼓勵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個人自愿捐款發展漢魏故城文物保護。
漢魏故城的保護資金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漢魏故城保護范圍內國有非移動文物的用戶,必須每年安排必要的資金進行文物保護和修復,并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漢魏故城保護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漢魏故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擅自移動、損壞漢魏故城保護標志、界樁等保護設施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2)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漢魏故城保護范圍內進行與漢魏故城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建設生產生活設施的,處二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在施工控制區進行工程施工時,工程設計方案未辦理審批手續,破壞漢魏故城安全和歷史風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 2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二條第(二) (三)、 (四)項規定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二條第(七)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對遺址及其保護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責令拆除違法建筑或者構筑物,恢復遺址原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文物行政部門、漢魏故城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漢魏故城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因工作失職造成遺址嚴重破壞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生效。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16日公布的《洛陽漢魏故城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