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繼承地方文化,弘揚民族精神,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臺兒莊古城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臺兒莊古城及相關地區的建設、保護、管理、經營、旅游、文化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臺兒莊古城,是指蘭祺河以東、東城墻以西、北圩溝以南、古運河以北、康寧路以東、古運河以南、運河北堤以北三平方公里的區域。
第四條 臺兒莊古城的保護管理應遵循科學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的監督。
棗莊市人民政府和臺兒莊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臺兒莊古城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是棗莊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具體實施臺兒莊古城規劃保護措施;
(三)組織研究整理臺兒莊古城抗日戰爭文化、運河文化、魯南文化;
(四)依法行使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
(五)其他與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棗莊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臺兒莊古城保護規劃,協調文物保護等專項規劃,納入棗莊市總體規劃。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棗莊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旅游等部門和臺兒莊區人民政府,根據臺兒莊古城保護規劃編制臺兒莊古城詳細規劃。
第八條 編制臺兒莊古城保護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并依法報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九條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臺兒莊古城保護規劃和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按原批準程序報批。
第十條 如果臺兒莊古城的建筑物或結構、道路、水系等設施確實需要維修改造,相關單位和個人應遵循原材料、原工藝、原工匠的原則,提出實施方案。經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同意,經有關規定批準后,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一條 棗莊市人民政府設立臺兒莊古城專項保護資金,用于保護臺兒莊古城,不得挪作他用。
棗莊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專項保護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臺兒莊古城分為核心區和功能配套區。
臺兒莊古城核心區由蘭祺河以東、東城墻以西、北圩溝以南、古運河以北組成;臺兒莊古城功能配套區由康寧路以東、古運河以南、運河北堤以北組成。
第十三條 未經授權,不得改變臺兒莊古城核心區現有街道、水系、建筑的空間尺度、布局和建筑現狀。
臺兒莊古城功能配套區建筑的體積、高度、顏色和形式應與臺兒莊古城核心區的風格一致,禁止建設與臺兒莊古城功能和性質無直接關系的設施。
第十四條 臺兒莊城區規劃區應嚴格控制建筑高度,設置重點控制區、過渡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
(1)重點控制區為臺兒莊古城墻向西延伸150米,向北延伸至金光路,向東延伸至東路。該地區建筑檐口高度由內向外梯級控制為9-12米;
(2)過渡控制區是重點控制區外延西至運河大道、北至長安路、東至鴻運路的區域。建筑檐口高度由內向外梯級控制為18至24米;
(三)一般控制區為過渡控制區外延西至廣進路、北至中心路,建筑檐口高度限高36米。
第十五條 臺兒莊古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民間工藝產業是臺兒莊古城歷史文化遺產的一部分。棗莊市人民政府和臺兒莊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
第十六條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文物保護規定:
(1)臺兒莊古城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區。未經批準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參照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保護;
(二)加固修復臺兒莊古城古碼頭、古駁岸、古水涵、抗日戰爭遺址等文物保護工程,依法報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三)臺兒莊古城其他工程建設,遵循先行文物調查勘探的原則,盡量避免不可移動文物。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條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合理布局和控制經營場所和經營活動的總量,防止過度商業化和娛樂化。
從事臺兒莊古城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臺兒莊古城產業結構和布局規劃,在指定地點和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從事臺兒莊古城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其店鋪招牌、立面裝修、店鋪設施、照明燈具、光色應符合臺兒莊古城店鋪裝修管理要求,與臺兒莊古城的風格和氛圍相協調,并經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驗收。
第十九條 在臺兒莊古城進行房屋裝修的單位和個人變主體結構,不得損壞房屋立面、磚雕、石雕、木雕。
第二十條 臺兒莊古城國有資產的處置,經臺兒莊區人民政府批準,報棗莊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以下影響臺兒莊古城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水體內洗滌物品,污染水質;
(二)放養家禽、家畜;
(三)亂扔果皮、紙屑、煙頭、飲料罐、口香糖殘渣;
(四)未經批準在建筑物、公共設施、樹木上懸掛、張貼宣傳材料;
(五)運輸液體、散裝貨物未密封、包扎、覆蓋;
(六)臨街施工現場不設護欄或者不遮擋,停工現場不及時整理,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平整現場,亂堆亂倒建筑垃圾;
(七)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八)向古運河等水體排放污水,亂倒垃圾、工業廢渣等廢棄物;
(九)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加強臺兒莊古城室外噪聲管理,防治噪聲污染。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同意在戶外開展公益活動、民族文化活動和社區活動。
第二十三條 臺兒莊古城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用清潔燃料和能源,對排煙裝置采取消煙除塵措施,不得直接燃燒煤炭。
第二十四條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臺兒莊古城的古樹名木建立檔案和標志。
禁止損壞花草、樹木、園林綠化設施,禁止占用公共綠化用地。
第二十五條 在臺兒莊古城接入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供水、排水等設施的,經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同意,按要求組織施工。
第二十六條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安全管理的重要部位設置安全設施和警示標志,定期檢查和維護水上和旅游設施,確保游客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專職消防隊,完善公共消防設施。
住在臺兒莊古城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消防規定設計和建設消防安全系統,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及時糾正火災隱患。
禁止在臺兒莊古城經營或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臺兒莊古城及其周邊地區釋放孔明燈、焚燒垃圾和落葉。
臺兒莊古城及其周邊地區100米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節日活動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在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
任何人不得在臺兒莊古城指定地點以外的地區吸煙。
第二十九條 除環衛、公安、消防、救援等特種車輛外,其他施工、載貨機動車輛進入臺兒莊古城,應當經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批準。禁止乘用車進入臺兒莊古城。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處置臺兒莊古城國有資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水體內洗滌物品,污染水質;
(二)放養家禽、家畜;
(三)亂扔果皮、紙屑、煙頭、飲料罐、口香糖殘渣。
第三十三條 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臺兒莊古城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水系等設施擅自維修改造;
(二)擅自改變臺兒莊古城核心區現有街道、水系、建筑物的空間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筑物的現狀;
(3)對臺兒莊古城的房屋進行裝修,改變其主體結構,或損壞其立面、磚雕、石雕、木雕。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與臺兒莊古城功能、性質無直接關系的設施,或者建筑體積、高度、顏色、形式與臺兒莊古城核心區不一致的,由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臺兒莊古城保護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