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發展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發展規劃的編制活動,確保發展規劃的實施,充分發揮發展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指導和監管作用,根據有關法律和《江蘇省發展規劃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及相關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出發。
本條例所稱發展規劃,是指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一定時期、范圍內組織編制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規劃和總體部署。
第三條 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及相關管理活動,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籌規劃、民主決策、科學管理、依法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編制和實施發展規劃分級管理。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規劃編制、實施和有關管理的組織領導,將發展規劃編制和管理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發展規劃的綜合協調和相關管理,制定和組織相關發展規劃;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和實施相關專項發展規劃。
第五條 依法批準的發展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履行經濟調整、市場監督、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依據。
第二章 系統和內容的發展規劃
第六條 發展規劃包括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規劃、市主體功能區專項發展規劃和實施規劃。
第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是對轄區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面部署和總體安排,是制定其他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的基本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進行。
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期為五年,可展望十年以上。
第八條 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是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年度安排,是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年度實施的具體工作計劃。
編制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應當與近期建設計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相銜接。
第九條 專項發展規劃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的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詳細安排,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指導特定領域的發展和審批,批準特定領域的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的相關政策。
專項發展規劃分為重點專項發展規劃和一般專項發展規劃。重點專項發展規劃是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的重要事項編制的。
專項發展規劃一般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同步編制,規劃期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一致。
第十條 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劃是實施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協調行政區域內空間開發布局,具有戰略、基礎、約束性的規劃安排。
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劃的編制應以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以市相關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基礎。
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功能區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
(二)產業空間布局及發展重點;
(三)人口布局指導和城鄉公共服務設施配置計劃;
(四)各功能區的開發強度、開發秩序和控制要求;
(五)財政、投資、工業、土地、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等配套政策。
第三章 編制和批準發展規劃
第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規劃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同級人民政府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草案。
重點專項發展規劃由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組織編制;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一般專項發展規劃由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計劃草案。
第十二條 編制重點專項發展規劃目錄。重點專項發展規劃目錄由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編制專項發展規劃的一般項目申請,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向同級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需要人民政府批準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編制發展規劃的項目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名稱、密級;
(二)規劃編制的依據、目的和意義;
(三)規劃方法、時間進度、資金預算;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發展規劃的編制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初步準備、草案制定、聯系論證、征求意見、審批、公布等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將發展規劃草案送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征求聯系協調意見。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收到發展規劃草案后,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反饋聯系協調意見。
第十六條 發展規劃草案的銜接協調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下級發展規劃服從上級發展規劃;
(二)專項發展規劃服從同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三)專項發展規劃不矛盾;
(四)專項發展規劃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發展規劃草案在提交審批前,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應當通過報紙或網站公布規劃草案,召開研討會和聽證會,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八條 編制發展規劃草案,需要依法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的,發展規劃機關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并編制有關環境影響的章節、說明或者報告。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發展規劃編制機關組織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九條 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草案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規劃草案,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批。
專項發展規劃一般在規劃期第一年完成編制和批準。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重點專項發展規劃草案經同級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一般專項發展規劃草案由同級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人民政府批準的,經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報人民政府批準。
市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 實施和監督發展規劃
第二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發展規劃實施機制,加強對發展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發展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發展規劃的實施應納入政府績效評價和評價;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重點專項發展規劃的主要預期指標和約束指標應納入評價指標體系。
監督檢查和考核結果考核結果,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發展規劃由其編制機構組織實施。
實施發展計劃應制定實施計劃。實施計劃主要包括年度計劃、階段計劃、促進計劃實施的政策措施或專項行動計劃、組織保障等。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發展規劃,由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其他發展規劃由有關部門制定,并向同級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保發展規劃約束性指標的完成;建立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數據庫,優先考慮土地、資金、人才等重大發展規劃項目。
第二十三條 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跟蹤、監測和分析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及時預警預期難以完成的約束性指標、關鍵任務和重大項目,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在發展規劃實施中期,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應當組織評估,并向原批準機關提交評估報告;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發展規劃的年度評估,年度評估報告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發展規劃評價應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公正的原則。
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有《江蘇省發展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調整或者修訂。
發展規劃的調整或修訂,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未經協調、專家論證、征求意見,不得審批。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報告、控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編制、調整、修訂、實施和管理發展計劃的行為。有關部門收到報告、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和反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發展規劃批準機關應當依法編制發展規劃,或者未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編制、調整、修訂發展規劃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未按照發展計劃的強制性、約束性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
第二十九條 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單位和個人在發展規劃論證和評價中作弊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請有關機關依法暫停或者取消執業資格。
第三十條 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和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組織、編制、實施發展規劃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