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等法律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在過去和現在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
第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統一標準、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維護城鄉建設檔案的完整性和安全,促進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專業人員,將城鄉建設檔案建設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統一管理,接受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監督指導。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
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接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監督指導。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接受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業務監督指導。
第六條 從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備檔案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儲存和利用,并按照規定將檔案移交給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七條 從事城鄉建設檔案的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和建設工程的專業知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業培訓,并通過考試。
第二章 收集、整理和歸檔城鄉建設檔案
第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包括建設工程檔案、業務管理及業務技術檔案、基礎資料檔案。
第九條 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公共基礎設施、園林景點、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等建設工程);
(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四)抗震、民防、城市防洪工程檔案;
(五)地下管道工程檔案;
(6)在軍事工程檔案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地下管線方向及相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條 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包括城鄉規劃、建設、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文件。
第十一條 基礎資料檔案包括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政策、法規、科研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人文、經濟等基礎資料。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收集整理,所需資金單獨列入工程預算。
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應當提出收集、整理建設工程檔案的要求。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內容齊全、真實、準確,符合工程實際;
(二)竣工圖清晰,圖表整潔,簽字手續齊全;
(三)歸檔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是原件或者復印件;
(四)按照有關規范整理立卷,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專業主管部門統一規范的建設工程技術用表和檔案裝具;
(5)地下管道工程覆蓋前,施工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繪,形成準確的竣工測繪數據文件和管道工程測繪圖;
(六)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期限、內容、要求和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交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意見。
建設項目屬于縣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驗收;不屬于重點建設項目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驗收。
施工單位經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專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和補充,并重新提交專項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將一套完整的建設工程檔案移交給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接收憑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檢查憑證。
第十七條 供水、排水、燃氣、熱、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道專業管理單位應及時修改、報廢、泄漏部分地下管道工程檔案,并于每年6月前將地下管道專業圖及相關數據移交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暫時保管停建、緩建的建設項目檔案。
單位撤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移交主管機關或者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規劃、城鄉建設、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收集整理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自成立之日起5年內移交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收集的基礎資料檔案,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整理歸檔。
第三章 保管和利用城鄉建設檔案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檔案按下列規定接收保管:
(1)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接收保管市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主城區(含北部新區)、跨區縣(自治縣)建設項目檔案。
(2)主城區以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收到本條第(1)項以外的建設項目檔案,并于每年6月前向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提交上一年度建設項目檔案目錄。
第二十二條 按照下列規定接收保管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一)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接收市規劃、城鄉建設、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2)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接收同級規劃、城鄉建設、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保管城鄉建設檔案:
(一)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逐步實現儲存的標準化和標準化;
(二)配備適合安全保存檔案的專用倉庫,配備防盜、防火、防污、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設施;
(三)配備適應檔案現代化管理需要的技術設備;
(4)配置符合數字信息安全要求的信息載體存儲環境、計算機網絡保護系統、數據備份和防災系統;
(五)對重要的城鄉建設檔案,應采用現代技術手段異地備份保存;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檔案的保管期限。
已達到保管期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鑒定。仍有保存價值的文件和材料應當重新整理后立卷保存;已失去保存價值的文件和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登記銷毀。
第二十五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城鄉建設檔案利用制度,開發城鄉建設檔案信息資源,建立城鄉建設檔案信息數據庫、目錄數據庫,利用現代手段建立數字檔案,編制城鄉建設檔案綜合數據,為社會提供城鄉建設基礎數據、信息咨詢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六條 持介紹信、身份證等法律證明的公民、法人等組織,可以使用城鄉建設檔案。
第二十七條 方案設計前,施工單位應查詢施工現場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檔案,避免施工過程中地下管線、設施損壞。
第二十八條 將城鄉建設檔案移交、捐贈、存放給城鄉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移交、捐贈、存放的檔案享有優先權。
第二十九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用復制品代替原件,利用收藏的重要珍貴檔案。
第三十條 查閱、摘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保管的檔案不收費。
第三十一條 城鄉建設檔案的使用和提供,必須遵守國家和城市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壞、丟失、修改、偽造城鄉建設檔案,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具有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印章的城鄉建設檔案復制品,與原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做好統計工作,并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統計報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供水、排水、燃氣、熱、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道專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地下管道專業圖紙及有關資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鄉建設、規劃、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公路、港口碼頭、航道、航空電力樞紐、車站設施等建設工程檔案的管理登記、收集、整理、專項驗收標準和程序,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行業規定執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作為檔案專項驗收小組的成員參加檔案專項驗收。
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移交給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內容和程序,由市建設行政給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內容和程序。
第三十八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和日常管理城鄉規劃業務管理、業務技術檔案、地下管道測繪檔案原件。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收集檔案復印件、數字檔案、電子文件。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研究制定檔案收集共享的具體辦法,涉及的費用專門列入城市維護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生效。《重慶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同時廢止。